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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申請第二次改名。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未成年人申請第二次改名。
事實經過

林小妹已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改名1次,今林小妹之父母欲以其新名諧音不雅,致影響其身心及人際關係發展為由申請第二次改名。



問題分析

一、 有關未成年人更改姓名之規定,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2、與3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 本案林小妹已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改名1次,依前揭規定若以同條(項、款)規定申請改名,基於保障未成年人本人之姓名權,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又依上開規定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申請改名並無年齡及次數之限制。惟經查林小妹目前亦無法適用同條項其餘各款規定,因此,囿於法令之限制無法辦理其姓名變更登記。

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第1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有鑑於此,本案未成年人林小妹其新名字發音與「霸凌」相同,頗具負面字義,且影響當事人身心及人際關係發展甚鉅,為保護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本所當竭盡所能協助解決此一問題,然應如何為之呢?

處理情形

本案林小妹之父母積極陳情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盼能早日解決此一困擾,以保護林小妹受傷心靈、改善其人際關係。本所遂依據內政部100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00045230號函指示,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辦理撤銷「林小妹」之改名,使其回復原姓名,揮別昔日夢靨,展開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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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