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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回復國籍時發現重複配賦2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補註喪失國籍記事。

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A先生欲申請回復國籍發現重複配賦2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補註喪失國籍記事一案。
事實經過

查A員出生於民國22年,民國43至53年間於臺北市大安區與本市霧峰區間多次遷徙,自民國53年2月26日由臺北市大安區遷入本區後,其戶籍未再異動,因原無身分證字號,並於84年10月(戶籍資料電腦化前)配賦其統號為L1*****273。民國97年10月因應65歲以上未換領國民身分證清查計畫進行人口清查,經查A員自民國53年3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本所依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辦遷出國外。

次查臺北市大安區民國56年A員除戶資料,其全戶動態記事記載「民國62年2月26日遷出美國」,並配賦其身分證字號為A1*****757。另於國籍行政系統查詢顯示,該員喪失國籍註冊日期為63年5月22日。

問題分析

透過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得臺北市大安區民國62年A員除戶資料浮籤記事資料記載「原登記記事民國62年2月26日遷出美國係錯誤更正為民國50年9月19日遷至台中霧峰鄉萊園村6鄰民國97年10月17日補註」。顯示配賦其身分證字號為A1*****757為重複設籍時所配賦,然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統一編號亦記載為A1*****757,今A君擬申請回復國籍惟查無喪失國籍記錄,且統號重複乙案如何更正不無疑義,專案報請內政部核示。



處理情形

本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轉內政部核示:本案本區配賦A君其統號為L1*****273,係於喪失我國國籍後所配賦,且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統一編號亦記載為A1*****757,考量當事人之權益,仍應維持統一編號為A1*****757為宜,由本所協助辦理統一編號重複配賦更正作業,並附內政部核准A員喪失我國國籍一覽表請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辦理。本所依函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及喪失國籍註記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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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3-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