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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日本死亡多年無法提供死亡證明書時如何辦理?

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國人在日本死亡多年無法提供死亡證明書時如何辦理?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葉○傑於民國67年在日本意外死亡,未辦理死亡登記,現因其母死亡,為辦理繼承需要,其甥蔡○宇先生至本所欲辦理葉○傑之死亡登記;惟年代久遠家屬無法提供死亡證明書,僅提憑民國68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70年度訴緝字第487號判決及刑事告訴狀等三項文件欲辦理死亡登記,該如何辦理?



問題分析

1. 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14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47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合先敘明。

處理情形

1. 本案葉○傑於民國67年在日本意外死亡,申請人蔡○宇先生表示因當時家屬們對葉○傑遭逢意外致死情緒哀傷及多次訴訟以致疏於辦理死亡登記;但於民國70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提起刑事告訴狀時曾檢附「亞東關係協會檢送之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及死體檢察書影本」,而今因年代久遠已無法再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死亡相關文件,本所為妥適解決民眾陳年未決舊案,遂於102年2月25日以中市北戶字第1020001204號函報請釋示。

2. 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12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271號函復暨依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0746號函說明二:「案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3月18日北院木刑慎70訴緝487字第1020003134號函復本案卷證業已逾保存年限依法銷燬,上開函附該院70訴緝字第487號判決事實二、三略以:『...被害人葉○傑之家長葉○耀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起訴。...葉○傑經送春山外科醫院急救無效而於67年9月18日死亡。』次查申請人蔡○宇先生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68年9月13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告訴人葉○耀,...。本件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之子葉○傑於民國67年9月17日夜間,在日本東京新宿區,為...阮○成等人以菜刀、利刃等砍、刺傷腹部、肝動脈等死亡,...。』本案..』」本案戶籍登記之葉○傑、葉○耀是否即上開判決所載之葉○傑、葉○耀?申請人與葉○傑、葉○耀是否親屬關係?請切實查明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核處。」

3. 本案參照上揭函示意旨,通知申請人蔡○宇先生再提供證明葉○傑、葉○耀親屬關係之文件,並參照上開三項之法院文件所載之事實陳述,及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敘述比對,可兹證明此案之葉○傑與本轄居民葉○傑係同一人,本所爰通知申請人蔡○宇先生至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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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3-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