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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民○○○廢止戶籍登記,發現其初設戶籍登記係於喪失國籍後之疑義處理。

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辦理居民○○○廢止戶籍登記,發現其初設戶籍登記係於喪失國籍後之疑義處理。
事實經過

本所接獲民政局函轉內政部喪失國籍資料,辦理居民○○○廢止戶籍登記時,發現當事人民國94年2月○日喪失國籍(喪失國籍原因為隨同喪失),未恢復國籍,復於民國98年8月○日申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喪失國籍後如何取得定居許可不無疑義,爰積極協助當事人查證相關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



問題分析

一、 按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次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前項申請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另戶籍法第15條規定略以:「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 案經本所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當事人許可定居之情形,方才發現本案係誤發定居許可。並以民國102年2月25日移署移外雅字第102000XXX6號處分書,撤銷當事人臺灣地區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

處理情形

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略以:「一、受處分人於民國94年2月○日隨同父母喪失我國國籍迄今未回復,故於民國98年8月○日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係不具我國國籍,即不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不符定居申請條件,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處分如主文。....」撤銷當事人臺灣地區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

二、 本所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102年2月25日移署移外雅字第102000XXX6號處分書復函辦理當事人撤銷廢止戶籍登記,又辦理撤銷遷入登記,並通知本市南屯區戶所辦理撤銷戶籍登記。回復為無中華民國國籍狀態。

三、 基於為民服務精神立即電話聯繫告知郭○○之父母應備回復國籍所需之文件,於102年5月○日向本所提出回復國籍申請,案經內政部102年5月○日許可回復國籍,業於民國102年7月○日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定居,並於民國102年7月○日辦妥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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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3-08-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