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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王〇之重複設籍案。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有關本轄居民王〇之重複設籍一案。
事實經過

1. 清查90歲以上設有戶籍者,經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詢,發現本轄居民王○之(民國10年6月10日出生)與設籍新北市新店區王○之(民國10年6月19日出生78年3月26日死亡),雖出生日期、母、配偶姓名不同,但出生別、父姓名、本籍地相同。

2. 為正確戶籍資料,向相關戶政事務所傳真王君初設戶籍之附 繳證件。經查本轄王君是民國38年5月28日持憑上海市國民身分證(身分證上註明是戶長王○孔之侄)遷入本市北區初設戶籍,新北市新店區王君則是民國57年10月9日持憑現役在營軍人申報戶籍證明書,於臺北市城中區(現為臺北市中正區)初設戶籍,後曾遷入王○孔戶內,綜合上述資料,可資證明應為同1人。

問題分析

1. 本轄王君民國45年8月28日由臺中市北區遷入後戶籍未曾遷徙異動,戶籍資料只有45年校正章,無領證紀錄,經本所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B122677589。

2. 另查初設戶籍於臺北市城中區王君,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A110361011,民國59年3月12日遷入臺北市大安區王○孔戶內,其稱謂為侄。(經查王○孔民國38年9月12日自上海市遷入初設戶籍)後王君戶籍遷入臺北縣新店市(現為新北市新店區),戶籍資料上均有戶口校正章,查無配偶王楊氏戶籍資料。

3.依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同法第24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

4.經核對相關戶籍資料,王君確認係同1人重複設籍,且在兩地均有居住事實,應依照內政部68年1月6日台內戶字第8 26144號函規定,以先報之戶籍登記事項為準,更正後報戶籍,由受理更正登記之戶政事務所通報另一地戶政事務所及有關單位分別補註遷入、遷出日期。

處理情形

1.為謹慎處理王君重複設籍案,本所函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查 證,經函復應同屬1人無誤。

2.本所辦理廢止王君戶籍登記補註遷出日期,函請臺北市中正 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其相關戶籍登記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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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