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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虛報遷徙,小心觸法!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登記。
1.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3.戶籍法第23條規定 :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4.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自第60號判決 :「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戶籍法第76條規定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22-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