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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子女姓氏選擇權

子女姓氏選擇權
子女姓氏選擇權

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4
  • 發布日期: 2023-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