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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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為房屋權利人: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僅持有部份土地權利,須附所在基地所有持分人之同意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地籍謄本正本):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僅持有部份土地權利:加附所有持分人之第一類地籍謄本(正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地籍圖謄本(最新、非重測或分割前)。
四、門牌初編申請書。
五、違章建築房屋申請編釘門牌切結書。
六、房屋位置略圖(請自行簡易構圖,並標示鄰近房屋門牌號碼)。
七、提供確有人居住使用之照片: (一)房屋外觀全貌(往大門方向拍攝) (二)客廳 (三)臥室 (四)廚房 (五)浴廁
八、拆除執照(或拆除切結書):原基地先前有舊屋(編有門牌號者)拆除,合法建物請附拆除執照;未具建照建物請附拆除切結書。
九、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十、委託書(有委託申請時): (一)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可)。
十一、規費:初編證明書20元/張、鋁製門牌60元/面。
十二、編釘門牌後須辦理戶籍遷入。
其他注意事項及規定: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同條例第13條第3項:前二項門牌編釘不得辦理增編、併編。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房屋拆除或滅失時,門牌應予廢止。
█同條例第18條第2項:已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門牌應予廢止:
一、無人居住。二、全戶戶籍均遷出。三、不適合人類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