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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宣導:回復國籍後再出境,應重新辦理護照。

依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發護照;民眾如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在臺無戶籍國人於完成恢復戶籍登記(與配賦身分證字號)後,如欲出境時,應改持經重新辦理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8-1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