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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次按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另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查國人持我國護照(以下簡稱國照)入境,於入出境管理上以國人身分管理;若持外國護照(以下簡稱外照)入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3條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籍人民,準用之。」則以外國人身分管理。

至戶籍管理上,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欲辦理遷入登境,須持國照入境。此係因辦理遷入登記係以國人身分恢 復原有戶籍,自須以國人身分連結;至遷出登記,戶籍法第16條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並未明定,應持國照出境始得辦理遷出登記。

又戶籍法規範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目的,係為落實戶籍管理及正確戶籍資料。國人持外照出境確有出境之事實行為,若未辦理遷出登記,在戶籍登記上係屬現住人口,將造成戶籍管理之漏洞,且有違戶籍制度人籍合一之意旨,恐使戶籍登記作為各級政府機關施政基礎參考及國民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依據之目的失去相當作用。且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未辦理遷出登記,戶籍登記上仍屬現住人口,但在國內無居住事實,惟仍可於國內行使選舉權,影響選舉公平性;另尚得享有各項租稅優惠及社會福利,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綜上,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另若戶政事務所查有當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可透過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資料查詢入出境紀錄或經相關機關查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內政部84年12月12日台(84)內戶字第8405294號函、100年8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153224號函、103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86708號函、103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1200746號函及106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60400022號函釋規定,與本函釋不符,停止適用。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9-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