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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原則之相關規定。

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如下: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一次。

(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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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