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有關子女從姓規定: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以落實兩性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