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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申請類別 出生登記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之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均須正本)
  1. 出生證明書。
  2. 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3. 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以申請人申報為準。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出生者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5. 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 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申請期限 60日內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