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收養登記 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項之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戶口名簿、 印章、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如須換發身分證應備二年內所攝相片一張、符合內政部規格)。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所申請。 申請期限 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