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結婚登記(登記婚97.5.23起實施) 申請人 結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施行前已結婚或依行為地法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結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雙方戶口名簿。 結婚書約正本。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成立乙戶者,應參照遷徙登記有關規定檢附房屋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