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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申請類別 結婚登記(登記婚97.5.23起實施)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2. 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施行前已結婚或依行為地法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1. 結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2. 雙方戶口名簿。 
  3. 結婚書約正本。
  4.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成立乙戶者,應參照遷徙登記有關規定檢附房屋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5.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