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離婚登記 申請人 協議(法院調解)離婚;當事人雙方。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所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國外依行為地法律離婚者:離婚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認證。 申請期限 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