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
- 遷徙者身分證、二年內彩色相片一張(符合內政部規格)、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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