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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申請類別 遷徙登記(向遷入地申請)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2. 戶長(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應由父母共同為之)。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應繳附 證件(均須正本)
  1. 遷徙者身分證、二年內彩色相片一張(符合內政部規格)、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證規費每張50元。
  2.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 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申請期限 30日內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