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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申請類別 其他
限定繼承: 意義: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以您的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
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一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否則全部視為限定繼承。

優缺點:
選擇限定繼承,就可以不必擔心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向您追索過世親友生前的龐大債務(就算被追索,您也只要以過世親友的遺產為限度償還即可),但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到這些債權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以辦理限定繼承。

程序:
1、 一定要在親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去向其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如果開具遺產清冊之時間不夠,則於上開期間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時聲請延展期間;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話,您應該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去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
2、 「遺產清冊」應記載過世親人之財產狀況及您已知過世親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以方便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會公告一定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其債權,在這段期間內,您不可以對過世親人的任何債權人還債,否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3、 如果過世親人的債權人不於法院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而您也不知這筆債權存在,則這個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
拋棄繼承:
意義: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而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

優缺點:
選擇拋棄繼承,則親人過世前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跟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親人生前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
過世親人生前的所有的權利義務,將因您的拋棄繼承而由其餘跟您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因為您的拋棄繼承可能會影響到債權人及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

程序:
1、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起2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2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您應準備下列文件:(1)拋棄繼承聲請書;(2)死亡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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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