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時代變遷,促進在工作權上的性別平等,打造更友善、和諧的工作環境,我們必須瞭解:
性別權是基本人權,不會因性別認同、生理或婚姻狀況等差異,而有歧視或騷擾。
從民國91年起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已明文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及救濟、申訴程序與處罰規定。
而在工作場所中,也禁止任何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不當言詞或行為。
萬一出現性騷擾相關事件發生,本所有公正、客觀的申訴管道,及妥善、嚴密的保護措施。
我們尊重兩性間的差異,才能落實真正的平等。
並願意秉持公約之精神,積極推動兩性安全且友善便利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