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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違章建築申請編釘門牌注意事項及表單下載。

違章建築如確有居住事實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
(本所提供ODF檔案及WORD檔案表單下載,請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一、申請人為房屋權利人: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僅持有部份土地權利,須附所在基地所有持分人之同意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地籍謄本正本):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僅持有部份土地權利:加附所有持分人之第一類地籍謄本(正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

三、地籍圖謄本(最新、非重測或分割前)。

四、門牌初編申請書

五、違章建築房屋申請編釘門牌切結書

六、房屋位置略圖(請自行簡易構圖,並標示鄰近房屋門牌號碼)。

七、提供確有人居住使用之照片: (一)房屋外觀全貌(往大門方向拍攝) (二)客廳 (三)臥室 (四)廚房 (五)浴廁

八、拆除執照(拆除切結書):原基地先前有舊屋(編有門牌號者)拆除,合法建物請附拆除執照;未具建照建物請附拆除切結書

九、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十、委託書(有委託申請時): (一)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可)。

十一、規費:初編證明書20元/張、鋁製門牌60元/面。

十二、編釘門牌後須辦理戶籍遷入。

 

其他注意事項及規定: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同條例第13條第3項:前二項門牌編釘不得辦理增編、併編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房屋拆除或滅失時,門牌應予廢止

█同條例第18條第2項:已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門牌應予廢止

  一、無人居住。二、全戶戶籍均遷出。三、不適合人類居住。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3
  • 發布日期: 2017-06-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