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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亡者不得委託
亡者不得委託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21-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