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
為就讀某特定學校,部分購物網站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經內政部於111年4月29日查詢多筆,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如渠等係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未實際居住者,有違戶籍法等相關規定。
戶籍法遷徙登記法規:
✅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