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臺中市政府為落實上開修法規定,業配合於112年1月7日頒訂「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及附表,律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等專案業務時,每日、每月可延長辦公時數之限制。
為使本所同仁瞭解勤休新制相關規定,特製此專區,以供查閱。
■本所相關規定
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