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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專區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府授社婦字第1000002009號函頒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中市社婦字第1000038257號函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中市社婦字第1010096793號函第二次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提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三)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本市新生兒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適用100年5月16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不適用本次102年1月1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四、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本計劃第二條第1項各款條件者,亦得比照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

五、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本府社會局於每年1月5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每年1、3、5、7、9、11月5日前,檢據前兩個月印領清冊函報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六、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位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壹萬元。

七、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八、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津貼。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一、本計畫於102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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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27
  • 發布日期: 2012-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240